南京工程学院实习教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是学校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之一,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生产实际,获取、掌握生产现场相关知识的重要途径,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精神,树立事业心、责任感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第二条 随着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绿色化为代表的新型生产方式到来,对高校实习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学校坚持以本为本、落实四个回归,准确把握新时代实习的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实习工作,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升。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校一流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习教学安排
第三条 加强实习教学体系建设。各教学单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制定实习大纲,健全实习质量标准,科学安排实习内容。
1、各教学单位、实习(实训)基地或教研室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实习教学大纲,大纲应明确实习目标、任务、考核标准等,经各教学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按单位汇编成册,报送教务处。
2、实习教学计划是依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结合实习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实习教学具体方案与执行程序。实习教学计划由教学单位、实习基地或教研室和实习指导教师按照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于每学年初报教务处。
第四条 合理安排实习组织形式。各教学单位要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内容,确定实习的组织形式。各类实习原则上由学校统一组织,开展集中实习。根据专业特点,毕业实习、顶岗实习可以允许学生自行选择单位分散实习。对分散实习的学生,要严格实习基地条件、实习内容的审核,加强实习过程指导和管理,确保实习质量。
第五条 科学制订实习方案。各教学单位对实习场所的安排要根据实习内容,按照就地就近、相对稳定、节省经费的原则,选择专业对口、设施完备、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符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进行实习。要打破理论教学固化安排,根据实习单位生产实际和接收能力,错峰灵活安排实习时间,合理确定实习流程。在开始实习的前一学期做好实习地点的落实工作。对于比较固定的实习地点,应逐步建立起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
第六条 选好配强实习指导教师。教学单位应当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和技术人员。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分散实习的学生,也要安排校内教师跟踪指导。学校原则上要求每个自然班应安排不少于两名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章 实习组织管理
第八条 抓好实习的组织实施。各教学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组织学生开展实习。
1、实习前,各教学单位应认真做好实习的动员和组织工作,介绍实习单位情况,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向学生讲清实习方法、考核方式以及注意事项等,发放实习计划。
2、各教学单位应严格保证学生的实习时间,不得以各种理由缩减或变相减少学生的现场实习时间。原则上保证学生每天的实习工作时间不少于5小时。
3、各教学单位负责本专业实习质量的监督、实习总结和实习交流。指导教师应现场跟踪指导学生实习工作,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对学生实习成绩的评定工作和实习总结工作。及时向学校、学院反馈实习情况、通报有关信息。
第九条 学生必须完成全部指定的实习任务,并按要求上交实习报告等实习资料,参加实习考核。
1、实习考核成绩评定的具体方式由教学单位根据大纲要求决定,可采用笔试或口试方式进行考核,但一定要从严要求,不可随意给出实习成绩。
2、实习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记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其评定标准由教学单位根据实习大纲要求结合实习内容确定,并在实习前向学生公布。
3、校外实习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得重修;特殊情况须报教学单位领导及教务处批准,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校外实习重修时间。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确定实习单位前须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确定满足实习条件后,应与实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管理责任。未按规定签订合作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一条 实习单位要做好学生的安全生产、职业道德教育。学生应当尊重实习指导教师和现场技术人员,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现场教育管理。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和实习企业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安全健康的环境,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性场所实习,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扣押学生财物和证件。实习前,各教学单位应当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或人身伤害意外险。
第十三条 跟岗、顶岗实习是培养应用型人才必不可少的实践环节,各教学单位要科学组织,依法实施。严格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实习协议的签订,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不得安排加班和夜班。要保障顶岗实习学生获得合理报酬的权益,劳动报酬原则上不低于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顶岗实习。
第四章 实习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健全学校实习工作责任体系。学校是实习管理的主体,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实习运行保障体系。教务处是实习管理的责任部门,组织开展实习教学改革与研究,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做好实习工作的检查督导。各教学单位要会同实习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实习组织管理,做好安全及其它突发事件的风险处置。
第十五条 加强实践教育基地,尤其是综合型实践教育基地的建设。各教学单位应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惠的原则,在充分考察和论证的基础上,精选一批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技术力量较强的实习接受单位,建立稳定的专业与综合实践教育基地。
第十六条 加强实习基地质量建设,充分发挥国家级工程实践教育中心等高水平实习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以国家级、省级一流专业建设带动一流实习基地建设。要结合实习基地条件和实习效果,对实习基地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推进实习信息化建设,支持建立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校企双方的实习需求信息对接,加强实习全过程管理。支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虚拟仿真技术在实习中的应用,鼓励开发相应的虚拟仿真项目替代因生产技术、工艺流程等因素限制无法开展的现场实习。
第十八条 规范实习经费管理与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为确保实习基本需求,也要积极争取实习单位支持,降低实习成本,确保实习质量。实习的经费报销按照学校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根据实习计划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好实习用车、实习用品供应等后勤工作。
第二十条 实习期间师生生病,按学校有关医疗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习期间师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严禁各种非法活动。
附件1:南京工程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统计表
附件2:南京工程学院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申报表
附件3:南京工程学院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