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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程学院实验室设置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2/10/22)

南京工程学院实验室设置规定(试行)

南工教(200747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的重要基地。为了适应创建应用型本科学校的需要,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根据《南京工程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1、实验室的设置要从学校实际出发,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注重效益。

2、基础课、专业(技术)基础课和公共课实验室原则上只设置校或院(系、部、中心)级实验中心(室),不重复设置实验内容相同的公共课实验中心(室)。

1)校级实验中心

为了便于管理和资源共享,对于承担全校性实验、实习任务且规模较大的实验室,可设置为校级实验中心。

2)院(系、部、中心)级实验中心和实验室

一个专业原则上只设一个专业综合实验中心(室),以避免重复建设。根据这一原则,对于为多个学科、专业开设实验的基础实验室或者同一个专业不同方向的几个实验室,成立院(系、部、中心)实验中心;院(系、部、中心)实验中心下面可再设置若干实验室。

其他实验项目按专业组成专业实验室。

3、各级实验中心(室)的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二、实验教学组织结构

我校实验室基本结构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校级实验中心,第二层次为院(系、部、中心)级实验中心或实验室,第三层次为院(系、部、中心)级实验中心下设的实验室或实验室下设的实验分室(附件1)。

我校实验教学管理实行校、院(系、部、中心)二级管理,以院(系、部、中心)为主的管理体制。

三、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实验室必须有规定的教学实验工作量,必须有明确的建设方向和稳定的教学任务。

2、有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规划的制定按学校批准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以及现有条件为依据。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实验任务、考核标准等内容。

3、具有与完成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及场地。

4、有相对稳定的专职实验工作人员,实验室主任应由具有高级职称人员担任。

5、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四、实验室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1、因教学需要新建实验室,应由院(系、部、中心)根据学科发展进行充分论证,提出筹建规划,申报项目,学校组织对立项申请进行论证、会审、排序,提出初步意见,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建设工作结束,由学校成立验收专家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由学校正式公布实验室建制。

2、经批准立项的实验室,由院(系、部、中心)提出聘任(任命)实验室主任申请,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3、因实验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实验室,由院(系、部、中心)提出申请,教务处、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经批准调整、撤消或合并的实验室,由教务处报人事处备案,其所属的房屋及仪器设备等资产由后勤管理处、资产管理处负责统一调配,所属实验技术人员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提出调配意见,并报学校批准。

4、正式建制的实验室,长期不能履行教学实验任务的,由学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进行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

五、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和经批准立项建设的实验室有资格申请核定人员编制,建立资产账户,并按《南京工程学院实验教学实施细则》进行教学组织工作。

六、为便于内部管理,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院(系、部、中心)负责人批准,设立若干分室分别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实验室分室,在经费分配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学校实验室组织机构示意图


附件:附件1:学校实验室组织机构示意图.xls